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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注册

 

《教育条例》第42条规定,任何人士如在学校任教,必须为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故此,学校及教师在有关聘任确定后及教师任教前,必须从速提交教师注册申请。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若符合《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中所列的条件,便可获部份豁免。(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第7/2007号)

 

 

1. 准用教员 (PT)

 

任何人士如只持有学历(即没有接受师资培训及未具备教学资格),可填写表格10,申请成为准用教员。他/她须首先受雇于一所学校,然后由该校的校监递交表格10以申请他/她成为该校的准用教员。申请获批准后,教育局会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如有关准用教员停止受雇于许可证所指明的学校,该准用教员许可证将会自动取消。因此,当准用教员受雇于另一间学校时,即使该教员曾获准用教员资格,有关学校仍须为他/她递交表格11,申请另一张准用教员许可证。

 

现时,任教于提供中、小学或专上教育教育课程的学校的准用教员的最低学历要求是高级文凭或副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教师须持有较高的学历才可任教较高的级别。此外,教师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具有任教有关科目的能力。学校如欲聘请未受专科训练的教师,任教须特别注意安全的科目(例如高中级别的科学科目),应先征询教育局的意见。

 

有关向接受幼儿或幼稚园教育的学生教学的或任教其他教育课程(如补习班、商科、语文及电脑课程)的准用教员的最低学历要求,请按这里。

 

如准用教员停止受雇于许可证所指明的学校,学校应在电子化服务入门网站更新有关记录;如已离任的准用教员并没有电子化服务入门网站户口,学校须通知本局有关已离任的准用教员资料(信函样本)。

 

2. 检定教员 (RT)

 

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学资格(例如本港的教师证书或学位教师教育文凭/证书),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须持有以下其中一份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证明文件:a. 有效工作签证;b. 载有在港的逗留条件和期限的入境标签;或c.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可填写表格8,申请成为检定教员。 

 

3. 申请手续3.1      教员注册申请表格

 

教师注册申请表*(表格8、表格10及表格11)可在下列地方索取/递交:

a.  教育局教师注册小组      九龙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2楼;

     如何前往

b.  教育局辖下各区域教育服务处;或

c.  教育局网页;或d.  教育局统一登入系统(表格10及表格11)

 

i.

      准用教员申请表:

 

首次申请-

 

 

         表格10-要求准许雇用非检定教员申请书 (于2016年6月) [pdf] [网上表格]

 

 

其后的申请-

 

 

       表格11-要求准许雇用曾为准用教员者为非检定教员申请书 ( 于2016年6月) [pdf] [网上表格]

 

ii.

      检定教员申请表:

 

       表格8-检定教员申请书 ( 于2016年6月) [pdf] [网上表格]

 

    *由2016年8月1日起,本局只接受06/2016版本的表格8,表格10及表格11的申请表。

 

更改联络资料

 

教师的联络资料(包括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如有更改,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或透过电子平台通知教育局。

 

教育局在审视教师的注册资格时,如无法透过教师所提供的最新通讯地址将相关信件(包括邀请教师作出申述、通知教师相关跟进行动或决定等)送达教师,教育局无需考虑教师的申述,就其教师注册资格采取进一步行动或作出决定。

 

如需更改联络资料,请以书面向教师注册小组提出(地址:九龙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2楼)。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53(1)b 条,已登记功能界别的选民,如其后不再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即丧失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6(1)条及第16(1)a条,任何人在明知他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3.2    其他文件

填妥的申请表格(包括夹附各项所需文件的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证、学历成绩表、证书、文凭及专业资格证明,以及在申请表上贴上的相片)须按上址交回教师注册小组。教师注册小组在接获申请后,可能会邀请申请人亲身带同有关申请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以核对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所填报的学历。凡经学校递交的申请,请按照教育局通告第11/2007号的规定办理。

3.3    非本地学历申请人如持有非本地学历,须提交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发出的学历评估报告或其他有关学历评估的文件。

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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